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安协,企业向颁证机构办理年审委托。
(二)省安协组织评审,批准二、三级资质年审报告,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。
(三)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年审终评,公示后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报告。
第二十二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,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: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;副本资质证书换发新证书。
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。
第二十三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资质年审信息。
第五章 收费
第二十四条 评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,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行、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偿服务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,执行中安协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。
第二十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收费项目有受理费、评审费、证书费、信息发布费和年审费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另立资质评定收费项目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七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,将撤销其资质证书:
(一)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;
(二)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;
(三)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(四)隐瞒真实情况,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;
(五)转让、租借、变造、涂改资质证书的;
(六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的。
第二十八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、注销资质证书,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决定,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条 获证企业在商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资质年审的,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,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。
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按规定交纳资质评定费用的,视同自行中止资质评定委托,所获资质证书自行失效。
第三十二条 中安协通过其资质评定信息网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、资质评定和年审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 ,省安协、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,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投诉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